5306口服固体药用塑料瓶及组件
1范围
本通则规定了口服固体制剂用塑料瓶及组件的要求。
本通则适用于瓶身以高密度聚乙烯、聚丙烯、聚酯等为主要原料,瓶盖以高密度聚乙烯、聚丙烯、低密度聚乙烯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遮光剂、着色剂或增强剂,采用塑料成型工艺生产的用于盛装多剂量口服固体制剂的塑料瓶。
组件一般为瓶盖,瓶盖可带封口垫片,也可以带干燥剂,具有多种结构及功能。
本通则中带封口垫片的产品,封口垫片由铝塑复合膜加纸板组成。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规范性的引用而构成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增补版)适用于本文件。
通则5300药品包装用塑料容器及组件通则(已公示)
通则5307口服固体药用塑料复合膜及袋通则(已公示)
通则0841炽灼残渣检查法(《中国药典》已收载)
通则4002包装材料红外光谱测定法(《中国药典》已收载)
通则4008热合强度测定法(《中国药典》已收载)
通则4010水蒸气透过量测定法通则(《中国药典》已收载)
通则4012药包材密度测定法(《中国药典》已收载)
通则4025塑料抗跌落性能检查法(已上网征求意见)
通则4204药包材溶出物测定法(已公示)
通则4208塑料乙醛测定法(已上网征求意见)
通则4211防潮组合瓶盖干燥剂含水率和吸湿率测定法(已上网征求意见)
指导原则9652药包材检验规则指导原则(已上网征求意见)
指导原则9653药包材微生物检测指导原则(已上网征求意见)
3分类
瓶盖根据不同应用场景可以分为:防止儿童打开的儿童阻开盖、老人友好盖等。
4要求
封口垫片用铝塑复合膜应符合口服固体药用塑料复合膜及袋通则(通则5307材料种类V)的规定。
瓶身与盖具有不同的组合方式如螺旋式和揿压式组合,其口部形状、结构对固体制剂的保护性能和使用性能产生影响应进行评价,必要时应设立图示以便于控制。
瓶盖有附加功能如儿童阻开盖、老人友好盖等,开启方式应符合企业标准或质量协议规定,包含且不限于宣称功能的考察。
垫片封口方式主要有热合、压缩、粘合。对采用热合封口方式的包装系统,开启方式应符合企业标准或质量协议规定,包含且不限于开启力、宣称功能等的考察。
对采用热合封口方式的包装系统,应结合制剂稳定性(产品的包装形式和说明书中的用法、用量,开展使用中产品稳定性考察),控制其再保护功能,不限于开启前水蒸汽透过量考察,应符合企业标准或质量协议规定。
口服固体药用塑料瓶及组件的生产要求、使用要求、鉴别及溶出物试验应符合药品包装用塑料容器及组件通则(通则5300)的规定;外观、炽灼残渣、微生物限度可根据生产方和使用方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以及风险评估结果进行控制,应符合企业标准或质量协议规定;塑料瓶及组件的使用性能、组合性能等项目照药包材检验规则指导原则(指导原则9652)相关要求拟定检验规则,按照下列要求检验,应符合企业标准或质量协议规定。
4.1瓶身/瓶盖
4.1.1乙醛
适用于聚酯材料。照塑料乙醛测定法(通则4208)测定,含乙醛不得过千万分之二。
4.2封口垫片
4.2.1高温分离性能
取本品5片,在温度为145~165℃,压力为1×105Pa,接触时间为1~2s的条件下测定,铝塑复合膜层应与纸板完全分离。
4.2.2热合强度
(适用于垫片直径满足试验要求)取封口垫片6片,在垫片中部各裁切出1条15mm宽的试片,分别热封在与之配套使用的容器上(如与聚乙烯瓶配套使用的封口膜内层为聚乙烯)。冷却后,确认试片的两端与容器封合完好,将其中一端裁开并夹持在拉力试验机的夹具上,同时固定对应的容器,以200±20mm/min的速度进行剥离,依法检查(通则4008),热合强度不得低于7.0N/15mm。
4.2.3纸板荧光
取高温分离后表面积100cm2纸板,将纸板与复合膜热合面置于紫外灯下,在波长254nm和365nm观察,不得有片状荧光。
4.3防潮组合瓶盖性能要求
4.3.1干燥剂含水率
照防潮组合瓶盖干燥剂含水率和吸湿率测定法(通则4211)测定,硅胶、大分子筛、硅胶﹕大分子筛(4:6)混合物含水率均不得过4.8%。
4.3.2干燥剂吸湿率
照防潮组合瓶盖干燥剂含水率和吸湿率测定法(通则4211)测定,硅胶、大分子筛、硅胶∶大分子筛(4:6)混合干燥剂的饱和吸湿率分别不得低于30%、19%、24%。短期吸湿率分别不得超过3%、4.5%、3.5%。
4.3.3抗跌落
取瓶盖,置1m高度处跌落,瓶盖不得破裂,干燥剂不得漏出。
4.3.4纸板含水率
在相对湿度不超过75%的环境中,从包装袋中取出瓶盖内纸板约2g,置于已恒重的称量瓶(W1)中,称重(W2),置105℃±2℃烘箱中,至恒重(称重为W3),按下式计算,含水率不得过6.0%。
纸板含水率(%)=
4.4.组合性能
4.4.1瓶与瓶盖密封性
取瓶及配套瓶盖,盖紧瓶盖(如为螺旋盖,扭矩参见表1;揿压式将瓶盖压入瓶身),含封口垫片包装系统,参考药品包装热封工艺分别热封,置于带抽气装置的容器中用水浸没(可瓶内预先加入玻璃珠或采用其他适宜方法),抽真空至真空度为27kPa,维持2分钟,瓶内不得有进水或冒泡现象。
表1瓶身与瓶盖的扭矩
瓶盖直径(mm) | 扭矩(N·cm) |
15~22 | 59~78 |
23~48 | 98~118 |
49~70 | 147~176 |
4.4.2振荡试验
取瓶及配套瓶盖,盖紧瓶盖(如为螺旋盖,扭矩参见表1;揿压式将瓶盖压入瓶身),含封口垫片包装系统,参考药品包装热封工艺分别热封,瓶内预先加入酸性水为标示剂,用溴酚蓝试纸(将滤纸浸入稀释5倍的溴酚蓝试液,浸透后取出干燥)紧包瓶与盖结合部,置振荡器(振荡频率为每分钟200±10次)振荡30分钟后,溴酚蓝试纸应不得变色。
4.4.3水蒸气透过量
4.4.3.1(适用于不含封口垫片包装系统)
取瓶及配套瓶盖,照水蒸气透过量测定法(通则4010第一法重量法中(2)容器法)测定,在温度25℃±2℃相对湿度75%±5%的条件下,每套不得过100mg/24h·L。(盖紧瓶盖时螺旋盖扭矩参见表1;揿压式瓶盖将瓶盖压入瓶身)。
4.4.3.2(适用于热合封口垫片包装系统)
取瓶及配套瓶盖(含封口垫片),照水蒸气透过量测定法(通则4010第一法重量法中(2)容器法)在温度25℃±2℃,相对湿度75%±5%的条件下,放置336±1小时(14天)测定,每套不得过25mg/24h•L。(测定时参考药品包装热封工艺条件将垫片热封,需要时,可去除瓶盖和纸板提高试验精度)。
5包装与贮藏
瓶身、瓶盖(可含封口垫片)、封口垫片(如有)分别包装。包装用袋应符合药用要求,应密封,保存于干燥、清洁处。含干燥剂的盖应采用符合药用要求的高阻隔性能复合袋如含铝层复合袋密封。
起草单位:浙江省药品化妆品审评中心联系电话:021-38839700(51102)
参与单位:上海市食品药品包装材料测试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上海海昌医用塑胶有限公司、苏州洁之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博科林药品包装技术有限公司、贵州千叶药品包装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方包装有限公司、浙江华海医药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塞纳医药包装材料(昆山)有限公司、扬子江药业集团。
口服固体药用塑料瓶及组件起草说明
一、制修订的目的意义
随着药品管理制度的改革以及行业的发展,目前YBB标准涉及的口服固体药用塑料瓶及组件有《口服固体药用聚丙烯瓶》(YBB00112002-2015)、《口服固体药用高密度聚乙烯瓶》(YBB00122002-2015)、《口服固体药用聚酯瓶》(YBB00262002-2015)、《口服固体药用低密度聚乙烯防潮组合盖》(YBB00172004-2015)、《药用铝塑封口垫片通则》(YBB00212004-2015)、《药用聚酯/铝/聚丙烯封口垫片》(YBB00132005-2015)、《药用聚酯/铝/聚酯封口垫片》(YBB00142005-2015)、《药用聚酯/铝/聚乙烯封口垫片》(YBB00152005-2015),已不能完全适用于制药行业发展的需求及监管的要求,为更好的适应目前药包管理方式的转变,通过对这类产品标准的更新制定,以保证药品质量为核心,采用包装系统的的理念进行控制,也有利于促进产品创新,行业发展。
二、制修订的总体思路
以中通则对塑料类产品的总体质量要求为基础,本通则针对这类产品用途及风险程度,就材料涉及的安全性指标、组合性能等制定质量控制要求。同时采用包装系统的思路,将瓶、盖、垫片作为包装系统的组件分列质量控制项目,对组合性能以包装系统作为质量控制对象。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内容
1、本类产瓶使用的盖,除本通则涉及的防潮组合盖外,如有其他功能,如老人友好或儿童安全等,需结合产品结构和使用方式对功能进行考察。
2、不同垫片封口方式不同,本通则适用垫片为铝塑复合膜加纸板的组合,如采用其他方式需结合所用材料及使用方式,进行相关控制。
3、热合封口方式,瓶口又有全热封和部分热封之分;容器材质和热封口膜材质不同需要选择不同热封条件;封口设备不同也需要调整。所以无法在产品通则中具体规定,由药品企业通过内控质量具体规定。
4、鉴别及溶出物实验项目的设立及要求,应符合药品包装用塑料容器及组件通则(通则5300)的规定。
5、考虑到产品规格、配方以及药厂质量需求不同,外观、炽灼残渣、微生物限度项目在本通则中不统一制定限度要求,但这些项目应在企业标准或质量协议中进行控制。
6、在组合性能中,对使用封口垫片和不使用封口垫片的包装系统,在水蒸气透过项目上加以区分,不含封口垫片的产品采用现有药典方法标准(通则4010第一法重量法中(2)容器法)温度25℃±2℃,相对湿度75%±5%的条件下进行试验;对于带封口垫片的产品,参考USP671中对于固体制剂带封口垫片热封形式的试验方法,采用通则4010第一法重量法中(2)增重法项下容器法条件(C)温度25℃±2℃,相对湿度75%±5%,时间14天进行考察。
对于开启后的再保护功能如水蒸气透过量,与所包药品的数量,使用情况有关,无法在产品通则中具体规定,由企业进行控制。
7、在中通则中对于塑料类药包材的生物安全性控制,已经引入了风险评价的理念,可以按照“药包材生物学评价与试验选择指导原则”对塑料类药包材进行生物安全评价。本通则从这类产品风险程度出发,同时结合多年来YBB标准执行中生物试验(异常毒性)的试验情况,不再设立生物试验项目。对于本通则之外的材料及配方运用,企业可按照中通则的要求开展评价及试验。
8、本通则对于组合性能等检验项目的检验规则不再做统一设定,企业可根据各自生产情况及使用方的验收要求,照药包材检验规则指导原则(指导原则9652)相关要求制定。
来源:国家药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