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如何避光保护,常用不透明或棕色药瓶,或采用不透明的次级包装组件。USP《661光透过检查》是评价容器光透过性的公认标准。在贮藏期间,固体和口服液体制剂,常因为不透明的次级包装组件被去除而发生暴露于光照下的情况,与批准的标签和USP各论的要求不符。因此,在必要时,公司须考虑采用附加或者替代措施为这些药品提供避光保护。
容积损失,常发生与可透过性屏障,密封不当或贯通渗漏。渗漏可能是因为粗暴操作或容器与密封件之间的结合不紧密。山楼还可能发生于管状容器中,原因是锯齿形焊封有裂缝。
高密度聚乙烯瓶60ml
水汽或活性气体,可能通过可透过性容器表面或通过密封处慢慢扩散进入药瓶。塑料药瓶可发生上述2种情形。玻璃具有相对的不可透过性,玻璃容器似乎能提供更好的屏障保护,但只有在玻璃容器和封盖良好密封的情况下才会更有效。